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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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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9-12 被阅览数:1,252 发布者: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用和管理好人才公寓,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外地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2013年5月1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宣城市本级工作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市人才办、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主要对象:

    (一)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来宣创业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

    (三)引进到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四)经批准认可的有突出成就而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租住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租住条件的,由承租人个人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承租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三)承租人本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人才办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批准入住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凭《宣城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与市机关事务行政管理局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住手续。

    第七条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需继续租住的,须由承租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内部管理由市机关事务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章 承租费用

    第九条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其后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租金基准价。年度租金基准价由市委人才办与市住建委参照相应区域的租房市场价格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三年期满若继续承租的,均按租金基准价缴纳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等居室日常开支费用,其中人才公寓物业费参照市场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租金及上述日常开支由承租人或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

(一)承租人的所在单位或承租人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承租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我市市本级单位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承租人连续两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六)承租人违反租住协议的。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应为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预留一定的空置房。

第十三条 当人才公寓一年内入住率不足60%时,在保证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同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管理公司可以在不改变产权性质和租住性质的前提下,对部分剩余租住房实行自主经营,但租住对象必须是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租住周期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第十四条 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才公寓租住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